为配合美光公司遵守由美国商务部执行的美国出口管理条例(简称“EAR”)以及由美国财政部执行的外国资产控制办公室(简称“OFAC”)相关规定 (31 C.F.R. 500-599),贵公司确认,贵方获取的由美光提供的商品、软件和/或技术(物项)均受上述法规约束。 贵公司签署本证明书,即表示确认并保证将遵守本文所述要求,并对产品、软件或技术(下文统称“物项”)后续的任何转让行为承担责任。
因此,贵公司特此确认并同意以下条款和条件:
贵公司将遵守适用的美国出口管制法律、法规和要求。
贵公司承诺,在未事先获得美国商务部或其他相关美国政府机构签发的所有必要出口许可证、授权及/或批准(若法规要求)前,不会在知情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任何个人、国家/地区、或其外国公民或居民转让、出口、再出口或转运任何美光物项。
贵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受制裁实体及被禁止接收美国物项、特定其他物项或服务的个人出口、再出口和/或转让任何美光产品、软件或技术。
贵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向以下国家/地区出口、再出口或转让任何美光产品、软件或技术:克里米亚地区(包括顿涅茨克人民共和国 (DNR) 和卢甘斯克人民共和国 (LNR) 地区)、俄罗斯、白俄罗斯、古巴、伊朗、朝鲜和叙利亚。禁止任何直接或间接涉及这些国家/地区的所有相关美光物项的销售、出口、再出口和转让活动。
贵公司不得在知情情况下参与美国商务部定义的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开发、生产、使用或维护相关活动,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与核武器、导弹、化学武器或生物武器相关的各类应用。亦不得在知情情况下直接或间接向参与此类活动的任何当事方转让、出口或再出口相关物项。
贵公司不得参与下述有保卫或无保卫核燃料设施及相关部件的开发、生产、使用或维护相关活动,也不得蓄意向从事此类活动的任何主体出售相关物项,此类设施包括:a. 经辐照的特种核材料或源材料化学处理设施;b. 重水生产设施;c. 源材料和特种核材料同位素分离设施;或 d. 含钚的核反应堆燃料制造设施
贵公司声明其并非军事实体或终端用户,且不会转让、出口、再出口或转移任何美光物项以用于军事终端用途或提供给军事终端用户。就本协议而言,“军事终端用途”是指:(i) 将某物项纳入军事物项;或 (ii) 为军事物项的运行、安装、维护、修理、整修、翻新、开发或生产提供支持或助力的任何物项。“军事终端用户”是指 (i) 国家武装部队(陆军、海军、海军陆战队、空军、海岸警卫队、国民警卫队或国家警察);(ii) 政府情报或侦察组织;或 (iii) 任何其行为或职能旨在支持“军事终端用途”的个人或实体。
贵公司承诺,不会转让、出口、再出口或转移任何美光物项以用于中国大陆或中国香港地区的半导体制造设施进行集成电路 (IC) 的开发、生产、使用或维护。这些限制还禁止将美光产品、技术和/或服务用于超级计算。
签署本证明书和协议,即表示贵公司同意不会以违反任何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或法规(包括美国相关法律)的方式出口、再出口或转让美光物项。贵公司 进一步保证,若无法继续履行上述声明,或获悉相关信息发生变更,将立即更正或补充本证明书。
本证明书必须由贵公司授权代表签署。 下述签署人特此确认并保证贵公司接受并同意本协议所有内容,同时声明其具备完全法律权限使贵公司受本协议约束。本证明书经签署的传真件或其他电子副本与原始签署版本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