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股东会议上,只有向会议适当提交的董事选举人选提名和其他事务可得到处理。提名和其他事务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向年会适当提交:
(i) 在由董事会或其下设任何委员会发出或根据其指示发出的会议通知(或该等通知的任何补充说明)中指明;
(ii) 由董事会或其下设任何委员会向会议适当提交,或根据其指示向会议适当提交;或者
(ii) 由符合以下条件的股东向年会适当提交:(A) 在该等会议通知送达时以及在本章程要求的通知送达公司秘书时,是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B) 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表决;并且 (C) 遵守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通知程序和披露要求。
此外,所提交的事务(董事选举人员提名除外)必须是适合股东采取行动的事项。对于股东向年会适当提交的事务(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提名),计划提出该事务的登记在册股东必须根据本第二章第 11(a) 条或第 11(c) 条(如适用)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秘书,即使该事项已经是公司向股东发出的任何通知或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之主题事项。为及时起见,股东通知必须在公司就上一年股东年会向股东发布委托投票说明书之日前不少于一百二十 (120) 个日历日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或邮寄至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且被签收;但如果上一年未召开年会,或年会日期在发布上一年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之时已自计划日期调整超过三十 (30) 天,则股东通知必须在代理权征集前的合理时间内被收到,方可视为及时。
只有根据第二章第 11(b) 和 (c) 条规定的程序获得提名的人选才有资格竞选董事。
(b) 董事选举人选提名可由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的指示在股东会议上作出,也可由符合本第二章第 11(b) 条规定的通知程序,且有权在会议上就董事会选举作出投票表决的任何公司股东作出。该等提名(由董事会或根据董事会指示作出的提名除外)应根据第二章第 11(a) 条的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秘书。对于任何股东作出的董事选举人选提名,无论是在股东年会上作出还是在适当召集的股东特别会议上作出,股东向公司秘书发出的通知中均应载明:
(i) 该通知中提出的每位被提名人的姓名、年龄、办公地址和住址;
(ii) 每位被提名人的主要职业或工作;
(iii) (A) 每位被提名人及该提名人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如有)实益拥有和登记拥有的公司股本股数,以及 (B) 关于本条第 (vi) (D) 款所述类型的任何涉及该等被提名人(而非股东)的协议、约定或谅解的说明;
(iv) (A) 如任何该等被提名人是与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签订任何直接或间接薪酬、报销、赔偿、付款或其他财务协议、约定或谅解(统称为“薪酬约定”)的当事方,或已直接或间接从公司以外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处收到任何薪酬或其他付款,且均涉及到董事候选资格或担任董事职务,则应载明该等协议、约定或谅解及其条款以及所收到的任何该等薪酬的详细说明;以及 (B) 要求在委托投票说明书(为在竞选中推选该等被提名人为董事[即使不涉及竞选]而征集代理权)中披露的有关该等被提名人的其他信息,或经修订的《1934 年证券交易法》第 14(a) 条以及据此颁布的规章制度(下称“交易法”)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
(v) 被提名人对在委托投票说明书中被指定为被提名人且在当选后担任董事的同意,以及被提名人关于其已阅读并且(如果当选)将同意遵守以下各项的声明:公司的商业行为和道德准则;公司治理准则;任何利益冲突、保密、持股和证券交易政策;董事会或公司之适用于董事的任何其他政策和准则;以及任何适用的法律、规章制度或上市要求;以及
(vi) 关于提名股东,应载明:(A) 公司簿册上登记的该股东的姓名和地址,以及代表其作出提名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姓名和地址;(B) 截至提名股东发出通知之日,由提名股东(实益和登记)拥有的公司股份类别和数目,以及由代表其作出提名的实益拥有人(如有)拥有的公司股份类别和数目;(C) 关于提名股东与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以及与前述任何一方一致行动的任何其他人(包括其姓名)之间就该等提名达成的任何协议、约定或谅解的说明;(D) 截至提名股东发出通知之日,提名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达成的或代表其达成的任何协议、约定或谅解(包括任何衍生品或空头头寸、利润分成、期权、对冲交易以及借入或借出的股票)的说明,该等协议、约定或谅解的效果或意图是减轻提名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的损失、管理股价变化为提名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带来的风险和收益,或者增加或减少提名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在公司股份方面的投票权;(E) 关于提名股东是有权在会议上投票表决的公司股份登记持有人且计划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以提名通知中指定的一名或多名人士的声明;(F) 关于提名股东是否计划向持股比例不低于批准被提名人当选所需的公司流通股比例的股东发出委托投票说明书和/或投票委托书的声明,及/或关于提名股东是否计划征集其他股东的代理权以支持被提名人当选的声明;以及 (G) 就上述 (B)、(C) 和 (D) 款而言,关于提名股东会在登记日期或首次公开通知登记日期之通知日期(以较晚发生者为准)后,及时将截至会议登记日期的该等信息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声明。
公司可要求任何被提名人提供公司为确定该被提名人是否有资格担任公司独立董事而可能合理需要的其他信息,或可能对股东合理理解该被提名人的独立性或缺乏独立性具有重要意义的其他信息。
(c)
(i) 在符合第二章第 11 条要求的情况下,公司应在其针对任何股东年会的委托投票说明书和代理投票卡中包括股东提出将参与竞选董事且已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适当提交的任何提名董事(每位提名董事称为一位“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姓名,前提是 (A) 说明该等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要求的书面通知(下称“代理参与提名通知”)由在送交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之时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所述的持股和其他要求的股东或股东团体(该等股东或其代表的任何人统称为“合格股东”)及时送交公司;(B) 合格股东在提供代理参与提名通知时,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明确选择将其被提名人列入公司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中;以及 (C) 在其他方面,合格股东和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要求,以及公司治理准则或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其他文件中规定的董事会成员任职资格(下称“董事任职资格”)。
(ii) 为及时起见,代理参与提名通知必须在公司就上一年股东年会向股东发布委托投票说明书之日前不少于一百二十 (120) 个日历日但不超过一百五十 (150) 个日历日送达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或邮寄至公司主要行政办公室且被签收;但如果上一年未召开年会,或年会日期在发布上一年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之时已自计划日期调整超过三十 (30) 天,则股东通知必须在代理权征集前的合理时间内被收到,方可视为及时。在任何情况下,股东年会休会或延期的公告均不会导致该等代理参与提名通知的提交期限重新开始(或延长)。
(iii) 在公司就股东年会发出的委托投票说明书中,除包括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姓名外,公司还应包括 (A)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的代理规则要求在公司委托投票说明书中披露的有关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和合格股东的信息;以及 (B) 一份声明(定义见下文)(统称为“必需信息”)。为及时起见,必需信息须在第二章第 11(c)(ii) 条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公司主要办事处的公司秘书处。本第二章第 11(c) 条中的任何规定均不限制公司针对委托投票说明书征集有关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声明,以及在委托投票说明书中包含其自己有关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声明的能力。
(iv) 由合格股东提名的、将列入公司就股东年会发出的代理材料的股东被提名人最多不得超过以下两者中的较大者:(A) 两 (2) 人;以及 (B) 截至根据并按照本第二章第 11(v) 条送交代理参与通知的最后一天,在职董事总数的 20%(向下取整至最接近的整数)(下称“准许人数”);但准许人数应减去以下各项(但不得少于 1 人):
(A) 根据与股东或股东团体达成的协议、约定或其他谅解(与该等股东或股东团体从公司收购公司股票相关的任何协议、约定或谅解除外),将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的个人人数,但在该年会召开时已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连续担任至少两 (2) 届董事的董事除外;
(B) 将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的、此前曾是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选举进入董事会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现任董事人数,但在该年会召开时已作为董事会被提名人连续担任至少两 (2) 届董事的董事除外。
在确定何时达到准许人数时,任何由合格股东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名列入公司代理材料但其提名随后被撤回或董事会决定提名其当选董事会成员的个人应视为股东被提名人。如在送交代理参与通知的截止日期之后但在年会召开日期之前,由于任何原因出现一个或多个空缺,且董事会因此决议缩减董事会规模,则准许人数应基于缩减后的在职董事人数进行计算。
任何合格股东如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交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的股东被提名人超过一位,则应按照该合格股东希望该等股东被提名人被选中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的顺序,对该等股东被提名人进行排名。如合格股东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交的股东被提名人的数量超出准许人数,将按照每位合格股东在其各自提交给公司的代理参与通知中披露为拥有(定义见下文)的公司流通普通股数量(从多到少)的顺序,选择每位合格股东提交的、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要求的排名最高股东被提名人列入公司代理材料,直至达到准许人数。如在选择每位合格股东提交的、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要求的排名最高股东被提名人后,仍未达到准许人数,则将继续选择排名第二的被提名人,此过程将根据需要多次重复,且每次均遵循相同的顺序,直至达到准许人数。
(v) 截至提交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之前的最近日期,合格股东须至少连续三年拥有(定义见下文)代表在董事选举中有表决权的公司流通股总投票权百分之三 (3%) 或以上的股份,公司将在截至公司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收到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之日以及在截至确定有权在股东年会上投票表决之股东的登记日期向 SEC 提交的任何文件中载明这一股份数量(下称“必需股份”),并且合格股东须在会议日期前继续拥有必需股份。为满足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持股要求,股东拥有的公司股份或者拥有公司股份并由任何股东代表其行事的个人拥有的公司股份,二者所代表的投票权可加在一起,但出于此目的而将持股加在一起的股东和其他个人的数量不得超过二十 (20) 人,在这方面,一组符合以下条件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基金应视为单个股东或个人:(A) 处于共同管理和投资控制之下;(B) 处于共同管理之下并主要由同一雇主(或处于共同控制下的一组相关雇主)提供资金;或者 (C) 是经修订的《1940 年投资公司法案》第 12(d)(1)(G)(ii) 条定义的“投资公司集团”。就任何股东年会而言,任何人不得同时是一个以上构成本第二章第 11(c) 条项下合格股东团体之成员。
就本第二章第 11(c) 条而言,合格股东只有同时掌握 (A) 与股份有关的全部表决权和投资权以及 (B) 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包括获利机会和亏损风险),才可视为“拥有”这些公司流通股;但根据第 (A) 和 (B) 款计算得出的股份数量不应包含以下任何股份:(1) 该人士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在任何尚未结算或关闭的交易中出售的任何股份;(2) 该人士或其任何关联公司出于任何目的借入或根据转售协议购买的任何股份;或者 (3) 受该人士或其任何关联公司订立的任何期权、认股权证、远期合约、掉期、销售合约、其他衍生品或类似协议约束的任何股份,无论该等文书或协议是以股份结算,还是根据公司流通股的名义金额或价值以现金结算,只要其目的或作用或者预期目的或作用是以任何方式、在任何程度上或在未来的任何时间减少该人士或其关联公司对任何该等股份的全部投票权或全部指导投票权,及/或在任何程度上对冲、抵消或改变因该人士或其关联公司对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所有权而产生的收益或损失。对于以被提名人或其他中间人名义持有的股份,个人只要保留指示该等股份如何在董事选举中投票的权利以及掌握该等股份的全部经济利益,即视为“拥有”该等股份。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应视为个人继续拥有股份:该人已借出该等股份,但该人有权在提前五个工作日发出通知的情况下收回已借出的股份,并声明其会在被告知其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将列入公司委托投票说明书后立即收回该等借出股份;该人已通过其可随时撤销的代理、委托书或其他文书或约定授予任何投票权。“所拥有”、“正拥有”以及“拥有”一词的其他变体应具有相关含义。就本第二章第 11(c) 条而言,“关联公司”一词应具有根据交易法代理规则赋予其的含义。
(vi) 在第二章第 11(c)(ii) 条针对代理参与提名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除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规定需在股东通知中提供的信息和声明外,合格股东还必须就股东被提名人向公司秘书提供书面声明和同意,表明该等人士:(A) 现在不是且将来也不会成为与任何个人或实体就该等人士如当选公司董事将对尚未向公司披露的任何事项或问题采取何种行动签订任何协议、约定或谅解的当事方,并且未就此等事宜向任何个人或实体作出任何承诺或保证(下称“投票承诺”);以及 (B) 现在不是且将来也不会成为未向公司披露的、与该等人士获得董事提名及/或担任董事相关的薪酬约定的当事方。如公司要求,代理参与被提名人须在收到公司发出的每份调查问卷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完成、签署并提交董事会要求的所有调查问卷,并在公司提出要求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提供公司认为必要的其他信息,以便董事会确定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否符合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要求和/或满足董事任职资格,包括确定:(1) 根据公司股票上市的美国各主要交易所的上市标准、SEC 的任何适用规则以及董事会在确定和披露董事会成员独立性时使用的任何公开披露的标准(下称“独立性标准”),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否独立;(2) 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否与公司有任何直接或间接关系;以及 (3) 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过去及现在是否不受证券法 S-K 条例第 401(f) 项所界定的任何事件的约束,或证券法 D 条例第 506(d) 条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命令的约束。
(vii) 在第二章第 11(c)(ii) 条针对代理参与提名通知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合格股东须提供以下信息、声明和同意:(A) 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的规定需在股东提名通知中包含的信息和声明;(B) 由登记在册的股份持有人(以及目前或在所要求的三年持有期内通过其持有股份的各中间人)出具的一份或多份书面声明,该等声明应确认,截至公司秘书收到代理参与提名通知之日前七个日历日内,合格股东拥有且在过去三年内持续拥有必需股份,以及合格股东对提供以下各项的同意:(1) 在不迟于 (x) 登记日期(如果在登记日期之前,公司 (a) 通过新闻稿或向 SEC 提交任何文件披露了该日期或 (b) 向合格股东发出了登记日期的书面通知[包括以电子邮件发送])或 (y) 公司向合格股东发出[包括以电子邮件发送]登记日期的书面通知之日(如果该通知的发出日期在登记日期之后)后第五个工作日的营业结束时,提供登记持股人和中间人出具的确认合格股东在登记日期前持续拥有必需股份的书面声明;以及 (2) 如果合格股东在股东年会召开日期之前不再拥有任何必需股份,立即发出通知;(C) 符合公司要求的、能证明某组基金有权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被视为单个股东或个人的文件;(D) 确认合格股东(包括共同构成本章程项下合格股东的各股东团体成员)满足以下要求的声明:(1) 在正常经营过程中获得必需股份,并非意图改变或影响公司的控制权,且目前亦无该等意图;(2) 未曾且将来也不会在会议上提名除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提名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人参与董事竞选;(3) 未曾参与且将来也不会参与其他人为支持除其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董事会被提名人以外的任何个人在股东年会上当选董事而发起的交易法第 14a-1(l) 条规则所界定的“征集”,并且未曾且将来也不会成为该等征集的“参与者”;(4) 不会就股东年会向任何股东分发除公司分发的投票委托书以外的任何投票委托书;以及 (5) 在与公司及公司股东的所有通信中,已提供且将来会继续提供相关事实、陈述和其他信息,这些事实、陈述和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真实、准确,且没有也不会遗漏考虑到作出陈述时所处的情况,为使所作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而必须陈述的重要事实;(E) 关于合格股东、各股东被提名人和任何其他人士(包括股东被提名人、该等实益拥有人和控制人[称为“该等人士”])之间所有协议、约定或谅解的说明,前提是合格股东会依据该等协议、约定或谅解作出提名,或者如果作出提名的合格股东以及代表其作出提名的任何实益拥有人或控制人(如有)或其各自的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或与之一致行动的人系根据交易法 S-K 条例颁布的第 404 条规则所界定的“登记人”,而股东被提名人系该登记人的董事或高管,该等协议、约定或谅解是该规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下称“相关人士协议”);(F) 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关于在公司委托投票说明书中被指定为被提名人并在当选后担任董事的书面同意;(G) 一份已根据交易法第 14a-18 条规则向 SEC 提交的附表 14N 的副本;(H) 如提名由共同构成合格股东的股东团体作出,应提供所有团体成员授权其中一位团体成员代表提名股东团体的所有成员就提名及其相关事宜采取行动(包括撤销提名)的授权委托书;以及 (I) 关于合格股东同意以下事项的承诺:(1) 承担因合格股东与公司股东之间通信或因合格股东向公司提供的信息而引发的任何法律或监管违规所产生的全部责任;(2) 对于因合格股东为使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当选而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的规定开展的征集或其他活动,如该等活动导致针对公司或其任何董事、高级职员或员工的任何可能发生的或悬而未决的诉讼、起诉或程序,无论是法律、行政还是调查方面,均向公司及其各个董事、高级职员和员工赔偿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损失或损害赔偿并使其免受损害;(3) 向 SEC 提交发给公司董事的、与将提名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会议相关的任何征集,无论任何该等提交是否是 SEC 代理规则的要求,也无论 SEC 代理规则是否为此类征集提供了任何提交豁免;以及 (4) 遵守与会议投票代理权征集有关的所有其他适用法律、规章制度和上市标准。
(viii) 合格股东可随其代理参与提名通知向公司秘书提供一份要包含在公司股东年会委托投票说明书中的书面声明,以此支持其在通知中指定的各代理参与被提名人,但针对每位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的内容不得超过 500 字(下称“声明”)。尽管本第二章第 11(c) 条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公司可在其委托投票说明书中省略其认为会违反任何适用法律、规章制度或上市标准的任何信息或声明。
(ix) 如合格股东或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向公司或其股东提供的任何信息或通信在任何方面不再真实、准确,或遗漏了为使所作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而必须陈述的事实(在考虑到作出陈述时所处的情况),则每位合格股东或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视情况而定)应及时通知公司秘书此前提供的信息中存在的任何此等不准确或遗漏,以及使该等信息或通信真实、准确所需的信息。
(x) 在以下情况下,不得要求公司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在其代理材料中列入任何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者,如果代理材料已经提交,不得要求公司允许对代理参与被提名人进行提名,尽管公司可能已收到有关该等投票的代理委托);(A) 公司秘书收到通知称,已有股东根据第二章第 11(b) 条所述的提前通知要求提名任何人在该等会议上参与董事会选举;(B) 合格股东曾经或正在参与其他人为支持任何个人(除其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任何其他董事会被提名人以外)在股东年会上当选董事而发起的交易法第 14a-1(l) 条规则所界定的“征集”,或者曾经或现在是该等征集的“参与者”;(C) 董事会认定代理参与被提名人不具有独立性标准所要求的独立性;(D)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当选董事将导致公司违反本章程、公司注册证书、董事任职资格、公司股票交易所在的主要交易所的上市标准,或者任何适用的州或联邦法律或规章制度;(E)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或成为任何未披露投票承诺或薪酬约定的当事方;(F)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目前担任或在过去三年内曾经担任《1914 年克莱顿反托拉斯法》第 8 条所定义的竞争对手的高级职员或董事;(G)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是未决刑事诉讼(交通违规和其他轻微犯罪除外)的指定主体,或过去十年内曾在此类刑事诉讼中被定罪;(H)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受证券法 D 条例第 506(d) 条规则所界定的任何命令的约束;或者 (I) 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相关合格股东向公司提供的有关该等提名的信息在任何重要方面存在不真实问题,或遗漏了为使所作陈述不具有误导性而必须陈述的重大事实(考虑到作出陈述时所处的情况),或者代理参与被提名人或相关合格股东违反了其同意、声明、承诺及/或在本第二章第 11(c) 条项下的义务。
(xi) 尽管本章程中有任何相反规定,如果 (A) 董事会或会议主持人认定,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和/或相关合格股东违反了其同意、声明、承诺及/或在本第二章第 11(c) 条项下的义务;或 (B) 合格股东(或其合格代表)未出席会议或未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呈交任何提名,董事会或会议主持人将有权宣布合格股东的提名无效,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公司已收到有关投票的委托代理,该等提名也不予考虑,并且不得要求公司在其委托投票说明书中列入相关合格股东或任何其他合格股东提出的任何继任者或替代的被提名人。
(xii) 任何被列入公司针对某特定股东年会的代理材料的股东被提名人如果 (A) 退出、变得没有资格或无法参加该会议的选举;或 (B) 支持该代理参与被提名人当选的票数不足百分之二十 (20%),则根据本第二章第 11(c) 条,该股东被提名人将没有资格在提名其参选的会议之后的下两届股东年会上成为代理参与被提名人。
(xiii) 本第二章第 11(c) 条规定了股东在公司为股东年会发出的代理材料中列入被提名人参与董事选举的唯一方法。
(d) 对于除董事提名以外的所有事务,股东向公司秘书发出的通知中应针对股东提出要提交年会或适当召集特别会议的每个事项载明以下信息:
(i) 关于拟向会议提交之事务的简要说明,以及在会议上处理该事务的原因;
(ii) 根据交易法第 14(a) 条以及据其颁布的规章制度,需要在委托投票说明书中或在须就提案投票代理权征集提交的其他文件中披露的、有关提出提案的股东或代表其提出提案的实益拥有人(如有)的任何其他信息;
(iii) 关于该等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与任何其他人士(包括其姓名)就提出该等事务,以及就该等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在该等事务中的任何重大利益(包括该等事务预期会给该等股东或其任何关联公司或联营公司带来的任何好处)达成的所有协议、约定或谅解的说明;以及
(iv) 上文第二章第 11(b)(vi) 条要求载明的信息。
尽管有前述规定,为了将与股东提案相关的信息纳入股东会议的委托投票说明书和投票委托书,股东须按照根据交易法颁布的条例之要求提供通知。
(e) 只有根据公司会议通知向股东特别会议提交的事务,方可在此类会议上得到处理。董事选举人选提名可在股东特别会议上作出,此时将根据公司的会议通知选举董事
(i) 由董事会或其下设委员会选举或根据其指示进行选举(或根据上文第二章第 5 条的规定,由股东选举);或者
(ii) 如果董事会(或根据上文第二章第 5 条的规定,则为股东)已认定应在此类会议上选举董事,则由满足以下条件的公司股东进行选举:在向公司秘书提交本第二章第 11 条要求的通知时登记在册的、有权在会议上就该等选举投票表决,且遵守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通知程序。
如果公司为选举一名或多名董事进入董事会而召集股东特别会议,则有权在该等董事选举中投票表决的任何股东可提名一人或多人(视情况而定)竞选公司会议通知中指定的职位,前提是本第二章第 11 条要求股东发出的通知在不迟于特别会议日期通知寄出之日或公司公开披露特别会议日期之日(以先发生者为准)后第十 (10) 天的营业结束时,送交至主要行政办公室的公司秘书手中。在任何情况下,特别会议的休会或延期或对该等休会或延期的公开披露均不会导致期限重新开始(或通知期限延长)。
(f) 尽管本章程中有任何相反规定:
(i) 除非遵循本第二章第 11 条规定的程序,否则不得在年会或特别会议上作出任何提名或处理任何事务;以及
(ii)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如果计划根据本第二章第 11 条在年会或特别会议上提出事务或作出提名的股东未在本章程规定的相应期限内向公司提供本第二章第 11 条要求的信息,或者该股东(或该股东的合格代表)未出席会议提出拟议事务或作出提名,则尽管公司可能已经收到有关该等事务或提名的投票委托,该等事务或提名在会议上也将不予考虑。会议主席应在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决定并在会议上宣布任何提名或事务(视情况而定)未按照本第二章第 11 条的规定适当向会议提交,并且如果会议主席如此决定,其应在会议上宣布任何此类未向会议适当提交的提名或事务(视情况而定)均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