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访问这些文档,请先阅读并接受美光保密协议(电子版)。如果接收方已与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署书面机密协议,请依然点击本页底部的“接受”按钮(在这种情况下,该书面机密协议的条款将获适用)。
在线保密协议。本协议为您或您代表的公司(各称为“接收方”)与美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光”)之间的法律协议,其中载明了要求对通过美光网站发布或提供的信息严格保密的条款和条件。在点击页面底部的“接受”之前,请仔细阅读本保密协议(下称“协议”)。一旦点击“接受”,即表示接收方同意接受本协议条款的约束。如果接收方不同意本协议条款,请点击“拒绝”。此后,接收方将无法访问机密信息。
1. 书面保密协议。如果接收方曾与美光签订书面机密协议(下称“机密协议”),并且该机密协议 (1) 在接收方签订本协议之日依然有效,且 (2) 已适用于下文定义的机密信息,则接收方对于机密信息所负义务应继续遵循该机密协议(而非本协议)中的条款。
2. 机密信息。“机密信息”是指通过美光安全网站发布或提供,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信息或数据:(i) 注明或标有“机密”、“专有”或类似字样,或 (ii) 一个理性自然人能够判断信息属于机密性质。机密信息不包括:
(i) 接收方通过有效证据证明,在披露时已合法拥有且不附保密义务的信息;
(ii) 非因接收方的过错或违约而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iii) 接收方在未使用或参考机密信息的情况下独立开发的信息;
(iv) 从有权不受限制地向接收方转让或披露的第三方处合法获得的信息。
3. 披露目的和使用限制。本协议下披露的机密信息,仅供接收方用于以下目的:内部评估,及/或将美光器件或产品应用于商业产品(下称“目的”)。接收方在将机密信息用于实现前述目的时应严格遵守本协议条款,且不得将全部或部分机密信息用于其他用途。
4. 保密。 接收方同意以至少等同于保护其自身机密和专有信息的谨慎态度保护机密信息,且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低于合理的谨慎程度。接收方只能将机密信息披露、公布或传播给符合以下条件的员工、代理人、承包商和顾问(统称为”代表“):(1) 为实现前述目的需要了解信息;(2) 签订了禁止其未经授权披露或使用机密信息的书面协议,且相关协议的限制和保护程度不应低于本协议。接收方将对其代表违反本协议条款的行为负责。接收方可以在法律要求的范围内披露机密信息,但前提是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美光通知此披露要求,并且接收方应配合美光尽力保护机密信息。如果机密信息被披露(经本协议授权的情况除外),接收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美光。
5. 反馈。无论本协议中有何相反规定,如果接收方向美光提供任何涉及机密信息的想法、建议或推荐(下称“反馈”),美光可免费使用并将其整合到美光产品,无需向接收方支付任何特许权使用费或其他报酬,前提是美光不得侵犯接收方对其反馈享有的专利权、版权或商标权。
6. 副本。接收方不得制作机密信息的任何副本,除非为实现上述目的绝对必要。所有副本应与原件完全相同,不得擅自修改,且应被视为归美光所有。
7. 无许可。无担保。除非本协议另有明文规定,本协议未通过明示、默示、禁止反言或其他方式,许可他人使用任何专利、版权、掩摸作品或商标。任何此类许可必须由美光书面明示。所有机密信息应继续归美光所有。本协议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妨碍美光以任何方式使用、披露或传播机密信息。机密信息按“原样”披露,不附任何形式的陈述或保证(包括但不限于关于该机密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或实用性的任何陈述或保证)。
8. 保密义务的终止。本协议将于接收方点击“接受”之日起生效。即使本协议终止,本协议条款应在每次披露机密信息之日起五 (5) 年内继续有效。美光可随时自行决定终止本协议,只须向接收方寄出书面通知(包括通过此美光安全网站或电子邮件寄出书面通知)即可。
9. 机密信息的归还。接收方应在收到美光书面请求后十 (10) 个工作日内,根据美光的选择,向美光归还机密信息或证明机密信息已销毁,包括但不限于:包含机密信息的纸质版和电子版文件,以及接收方创建的所有相关资料。
10. 管辖法律和律师费。本协议应受美国爱达荷州法律(不包括其中的法律冲突原则)管辖。接收方特此同意爱达荷州法院对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拥有对人管辖权。如发生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相关的任何诉讼或法律程序,胜诉方有权追索合理律师费及合理费用。
11. 出口。接收方同意,除非符合美国《出口管理法》和所有其他适用的出口管制法律或法规,机密信息或其任何部分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间接出口或再出口。
12. 禁令救济。接收方认可并同意,违反本协议条款披露机密信息将对美光的利益造成无法补救的损害,并且金钱赔偿不足以构成充分的救济。因此,接收方同意如其违反或可能违反本协议,美光除享有任何其他救济之外还享有禁令救济,且接收方放弃要求美光在申请禁令时交纳保证金。
13. 无默示弃权。除非以书面形式明示弃权,美光未能或延迟行使本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权利并不构成美光对该等权利的放弃。
14. 一般条款。本协议:
(i) 只能通过接收方和美光授权代表签署的明确书面文件进行修订或修改;
(ii) 不应被解释为协议双方之间建立了任何合资、合伙或其他形式的业务关系;
(iii) 在未经美光明确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可由接收方进行全部或部分转让或委托;
(iv) 适用于双方、双方的继受人、美光的受让人以及接收方的经许可受让人,对以上各方均有约束力;
(v) 仅以英文书就(在各方面以该语言版本为准),本协议的任何其他语言版本对协议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15. 授权签字人。一旦点击“接受”按钮,既表示相关个人将以如下身份签订本协议并访问机密信息:(1) 作为个人身份,特此同意如果以本协议未授权的方式披露或使用机密信息,其应对美光承担个人责任;或 (2) 作为其雇主或其他实体的代表,特此声明并保证其享有充分的合法授权使该雇主或实体受本协议约束,且该雇主或实体作为本协议项下的接收方,应受本协议所有条款和条件的法律约束。如果机密信息提供给某雇主或实体,但您并无合法授权使该雇主或实体受本协议约束,则请勿以任何方式访问、查看、阅读或下载机密信息,也请勿点击“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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